今天去職業病現場訪視時,又被問到這個問題,下次請他們直接看整理好的資料比較不用講那麼久,就來寫一寫吧。
在就醫時,最常見到的就是帶來的資料不齊全,造成勞工需要舟車勞頓,來好幾次補件,或是另外要收集資料郵寄等等情況。
在這兒特別建議,在就醫之前,可以先聯絡各區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,讓個管師了解你的情況,並給予建議,以減少資料不齊的問題發生。
而依目前的法規,職業病認定的管道為【雙軌制】,分別規範於【勞工保險條例】以及【職災勞工保護法】中。所以可以向勞保局或是地方主管機關作申請。
也就是因為上述的雙軌制,所以勞工如果對於認定的結果不服,要進一步提出爭議審議,就會有兩套的處理流程 (天呀!誰來告訴我為什麼會那麼亂?不能單一窗口嗎?)
我們先來看看走勞保局路線的流程:
再來看看走地方政府路線的流程:
有看出兩個路線的差異了嗎?如果走勞保局路線,資方是不能提出爭議審議的!會這樣設計,應該主要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,勞保都願意給這筆錢了,你雇主為什麼還要出來說三道四?
BUT,實務上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,如果雇主就是吞不下這口氣,改走地方政府路線呢?而最後認定的結果和勞保局核定的結果不一樣時,這事情是要怎麼收尾?
而地方政府對職業病的認定結果,在法律上是屬於行政處分,如果有異議,應由行政救濟程序提起救濟;不過在職災勞工保護法13條中,又提到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,也就是勞動部,申請鑑定。且在實務上,認定作成的行政處分,對於勞保局的核定結果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! (可以看到圖中,即便地方認定為職業病,還是要經過勞保局的審查!)
所以也造成地方政府不太想淌這趟混水,勞工也不想走這步,反正最後會不會核付都是由勞保局決定,那就直接走勞保局路線就好了。
常常在現場訪視時,資方會問到結果什麼時候會出來?這個真的要笅杯了!因為傷病中心出的報告書,送到勞保局還要經過審查,而勞工對審查結果不滿意,再提出爭議審議,那時間又會拖得更久了。過程中,資方是屬於比較被動的,如果勞工沒有告知進度,資方是完全不知道的。(不過真的會走到爭議審議的案子,常常都是員工和老闆已經鬧翻了,之後要在法院見了?這樣就更不可能和資方告知進度了)
相信這些問題,連我一個職醫的菜鳥都有所感覺了,主管機關應該會去研擬出解決方案,以便在日後修法的過程中,好好處理這些問題。不然就像多頭馬車一樣,互相浪費大家的精力和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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